山东法制传媒网:(段小龙 丁峰 张凤珍)王某通过某劳务中心介绍在山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建筑工地务工。4月5日上午8时左右,王某工作时不慎被切割机割伤左手拇指。事故发生后,由于王某不懂法律,认为是自己惹了祸,就悄悄的自行到工地邻近的刘某诊所进行伤口缝合包扎处理,回家之后伤口需进一步处理,又在莒镇某村李某卫生室输液一周、换药4次。4月底,山东省禹城市司法局莒镇司法所去某某社区普法,王某才知道自己在工地受伤是可以要求建筑单位赔偿的,5月4日,王某到工地找到工地负责人张某协商受伤赔偿事宜,被张某一口回绝,双方发生纠纷。
5月5日,王某按照莒镇司法所普法宣传留下的联系电话与莒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段小龙取得联系,王某给段主任说到:自己在建筑工地发生意外时,认为是自己错误操作而为,因此也没有告知工友,自己偷偷的去门诊缝合伤口。伤口治愈后,王某及家属与建筑工地负责人就王某的工伤赔偿一事多次进行协商,但被工地负责人张某回绝,双方发生纠纷。段主任了解到,王某并没有在就医时索要发票,也没有证人证明王某的伤是在建筑工地工作时造成的,这样给纠纷的调解增加了难度。段主任首先耐心详尽地向王某说明工人维护自已权益的同时也要遵守法律法规才能合法维权,否则适得其反,安抚好其情绪。再跟建筑工地负责人进行沟通,段主任介入调解之初,要求厂方应该本着负责的态度对待每位员工,及时解决各种纠纷。随后,段主任将建筑工地负责人与劳务中介叫到一起,但双方都相互推诿,不想承担责任。段主任着手分别做思想工作,首先耐心向建筑工地负责人与劳务中介介绍了《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又与公司经理取得联系,在法律层面对他进行讲解,通过再三的努力,最终通过调解化解了双方的损害赔偿纠纷。最终在段主任的调解下,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了协议,建筑工地赔偿王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3200元,王某获得赔偿非常满意,建筑工地负责人表示自己会认真履行赔偿协议,按协议要求于当日下午付清,最终双方当事人在自愿达成的赔偿协议书上签字,一起因工伤赔偿引起的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
弱势群体一般都缺乏法律知识,维权方法不当,如果不及时处理会产生更大的事故,在厂区造成恶劣影响。针对一些群众在维权时有不当行为的情况,调解员需在调解过程中进行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普及。要法理结合,以情动人,以理服人。调解员要能够设身处地为受害者着想,又能做到耐心细心地调解。良好的服务态度能让人感到亲切可靠,反之调解的结果会转化为段主任与当事人双方的矛盾。在纠纷的整个调解过程凸显了某某街道调解委员会在化解劳动争议纠纷过程中起到的积极作用,在往后的调解过程中,调解委员会将不断吸取经验、积累经验,并不断学习,争取调解。(山东省禹城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