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段小龙 丁峰 张凤珍)2023年11月,禹城市某建筑工地工人张某在进行外墙粉刷作业时,不慎从高空掉落摔伤,被送往县医院进行救治。经医生诊断,张某盆骨碎裂、跟肋骨断裂。五天后,张某家属突然聚集了十多人赶往工程部讨要说法,原因是工地领导没有上门看望伤者,对家属也没有进行慰问,同时缴纳的医疗费用也差不多用完。双方经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张某家属情绪激动,差点引发冲突,表示不解决问题不走人。建筑公司负责人一筹莫展,便找到了禹城市莒镇小龙调解工作室,申请进行调解。
接到调解申请后,鉴于案情重大,莒镇小龙调解工作室主任段小龙对该案件进行调解。段主任首先对此事的来龙去脉进行了细致的了解,在深入工地走访张某工友,并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了解详细情况后,安排建筑公司负责人、张某家属到禹城市莒镇小龙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调解中,建筑公司负责人表示张某是自己操作失误受伤,公司仅提供适当补偿。张某家属则认为张某是在工地受的伤,理应建筑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等全部费用至少30万元。双方当事人各执已见,互不相让,调解过程进入僵持阶段,眼看一场调解即将演变成口水大战。
为使调解顺利进行,段主任决定先将双方分开,分别进行沟通,待双方情绪稳定后再进行调解。在沟通过程中,建筑公司负责人坚持最多赔偿张某各类费用共计10万元,与对方要求的30万元相差较大。同时伤者家属情绪激动,表示绝不退让。双方争执不下,调解陷入僵局。
为避免矛盾纠纷进一步激化,段主任没有放弃,继续耐心地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一方面告知张某家属,如果调解不成,有权去法院起诉,但诉讼过程相对较长,会耽误更多的时间,还会产生更多的费用;另一方面做建筑公司负责人的工作,指明张某受伤确属工伤,且一直在接受治疗,并非漫天要价、有意讹钱,要尊重事实和法律,消极拖延赔偿只会使矛盾进一步激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伤者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外墙粉刷作业的危险性而没有预见到,本身具有过错;但建筑公司对职工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张某承担赔偿义务。段主任通过摆事实、说情理、讲法律,使双方恢复理性、同意接受退让,调解得以继续进行。经过段主任近一个月细致耐心的调解,最终使双方当事人心平气和达成了协议:由建筑公司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贰拾壹万元整(210000.00元),双方当事人都应自觉履行协议,不得再因此事发生纠纷。
至此,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在莒镇小龙调解工作室段主任的努力下得到圆满的解决。事后,张某家属莒镇小龙调解工作室段主任辛勤付出竖起大拇指。
有法必依,依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是处理劳动纠纷的核心。根据相关法律,建筑公司理应积极赔偿受伤者,同时段主任及时的安抚当事人情绪,并细致入微为当事人分析其中利弊,以理服人,使当事人双方心悦诚服,接受调解方案,使的该案能够及时得到解决。(山东禹城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