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段小龙 丁峰 张凤珍)山东省禹城市莒镇某村村民戎某与范某家系前后院邻居关系。不久前,范某联系合伙人邱某、张某在戎某楼后修建浴池,在未事前告知的情况下,将彩钢板及钢构架安装到戎某的楼房墙上,戎某不同意,双方因此产生纠纷,争执不下,一直闹到了禹城市莒镇小龙调解工作室,莒镇小龙调解工作室主任段小龙联系了村段主任一同开展调解处理工作。
调解工作室受理该纠纷后,段主任立即赶往纠纷现场进行调解,到达现场后第一时间分别向当事人了解了纠纷的具体情况。戎某说,自己的沿街楼本身就不是朝向正南,采光各方面不如南北朝向的住宅,阻挡范某施工是怕日后漏水和返潮。并且出于安全考虑,钢构架和彩钢板安装后,别人能通过钢构架轻易爬到二楼,自己的目的在于保护自家安全,也不想因此和邻居范某产生纠纷。段主任又向范某了解情况,范某认为戎某后院就是自己的院子,修建个浴池既可以充分利用闲置资源又能增加收入,地方是自己的地方,就是在戎某的楼房墙上打了几个支架,但是没想到戎某出来阻挠不让安装。摸清情况后,段主任将双方当事人约到一起进行调解。
调解初始阶段,村民戎某反复强调自家的楼房各方面不如南北朝向的住宅,阻挡他们施工是怕日后漏水和返潮。并且出于安全考虑,钢构架和彩钢板安装后,别人能通过钢构架轻易爬到二楼,自己阻挡施工的目的是出于保护自家安全。段主任见戎某越说越激动,赶紧安抚当事人情绪,劝说双方是来解决问题的,过于激动的情绪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并询问戎某诉求。戎某表示要求范某将施工部分恢复原状。知道了戎某的想法后,段主任又询问戎某是否在范某安装钢构架的时候就知晓此事。戎某称:他们安装钢构架的事自己不知道,平日自己不大去楼后面。这两天听到楼后面叮叮当当的有人干活,到后面看了看才知道自家后墙已经安装了钢构支架,堆放着彩钢板。戎某找了范某数次对方也不拆除,无奈只能阻挡其继续施工。
听到戎某这样说,范某情绪特别激动,当场就和戎某对骂起来。段主任及时平复双方情绪,并商讨给出了调解意见,段主任表示:“范某在自己院里搭建彩钢棚是为了充分利用闲置资源,增加自己的收入。通过之前的情况调查和现场查看,范某搭建的彩钢棚部分钢构架确实打在了戎某楼房的后墙上,戎某维护自身安全的意识是对的,戎某的意见是拆除……”还没等段主任说完,范某立即反驳:“我就是在其后墙上固定个支架,也不会对楼房造成损伤,投入使用后这里只是一个电锅炉,也不存在漏水返潮的情况,相反下雨的积水反而还能通过彩钢板淌出去。戎某就是看我做经营眼红。”言谈话语间认为段主任偏袒戎某。听了范某一连串的反问,段主任耐心的问戎某的意见,戎某的态度有所松动,段主任又补充解释。戎某房后只有范某一家,东侧还是个死胡同,两家本就常年不和气。此举更会加深双方矛盾。同时劝说戎某换位思考,一是范某说的搭建的彩钢棚不光不会漏水甚至还能防雨,再者如果范某经营上浴池,经常有人守着,相对来说更加安全。戎某听后态度进一步缓和,段主任借此机会又转向范某说道,法律不是给某一个人定的,范某在这件事上也存在过错,不应该未事前告知就将钢构支架打在戎某的楼上,现在这样就要承担赔偿责任。随后段主任耐心的向范某和戎某解释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劝说双方好好考虑,换位对方的角度考虑问题,邻里之间,和谐相处最重要。听了段主任的话,双方当事人都不再争辩。在段主任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方案,签订调解协议:1、范某等人补偿戎某5000元现金;2、戎某不再阻碍范某等人施工。
人民调解工作对于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开展调解工作的过程中,段主任做到了以下几点:1、坚持依法调解。人民调解虽然属于诉讼外的一种调解,但必须坚持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本案中段主任首先依据法规,给予范某侵权的确定,这为调解成功奠定了基础。2、合情合理调解。申请人民调解的矛盾纠纷大多具有可调解、可化解的性质,段主任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采取多种方式调解,在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的基础上,针对其心理特点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的帮助当事人认清是非曲直,促进矛盾的化解。通过合情合理的语言帮助当事人双方化解心结,努力缩小当事人双方的差距,最终达成双方都满意的调解结果。(山东省禹城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