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特推: 山东临沂市召开行政复议案件质量评查会
搜索:
您的位置: 主页 > 法院 > » 正文

山东临清法院:无证驾驶引争端 耐心调解减诉累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近日,山东临清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无证驾驶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侵权人宋某向伤者赵某一次性支付了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避免了保险公司进行二次起诉,切实减轻了当事人诉累,实现了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宋某无证驾驶电动正三轮摩托车将赵某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宋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后赵某与宋某及车辆投保的某保险公司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赵某无奈将宋某和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万元。

  调解过程

  案件进入诉前调解后,指导法官肖进青与法官助理王伟积极组织双方开展调解。调解过程中,保险公司因宋某系无证驾驶,不同意赔偿,如若法院判决赔偿,保险公司赔偿后将向侵权人宋某进行追偿。宋某认为原告要求赔偿数额过高,仅同意赔偿1万元。经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案件转为正式立案。

  考虑到本案标的额不大,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妥善化解纠纷,法官助理王伟庭前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一方面结合案情对责任承担、赔偿范围以及追偿等问题向当事人进行释法明理,讲明利害关系,沟通调解意见。另一方面也劝解赵某理解宋某经济上的难处。最终,在法官助理喻情于理、情法交融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宋某一次性赔偿赵某1.5万元,双方就此事一次性了结。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在这里提醒广大司机,特别是老年司机,三轮摩托车(包括已经挂牌的电动三轮车)虽然车速比汽车慢、结构比汽车简单,但需具有驾驶资格,办理驾驶证。千万不要心存侥幸,一旦出现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赔付完毕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典型意义

  临清法院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入推进“诉源治理”“执源治理”,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坚持将“全程调解、优先调解”的司法理念贯穿在审判的各个环节,持续加大调解力度,努力从源头上减少诉的形成、案的衍生,避免案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山东省临清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