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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莘县法院:11人产销病死猪肉被判刑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山东省聊城市莘县人民法院日前公开宣判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郝某等11名被告人因生产和销售病死猪肉,分别以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处六年零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经查明,自2017年6月以来,被告人郝某在山东省莘县、阳谷县等地的小型养猪场大量收购病死猪进行屠宰,并将病死猪肉以每斤约5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郭某、宋某等9人,由他们在市场肉摊或者肉食店销售。此外,被告人邹某参与运送病死猪肉。
 
  法院审理认为,各被告人为谋取非法利益,置广大消费者生命健康而不顾,依法应予严惩;明知是病死猪肉,仍向不特定消费者进行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在触犯刑法的同时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综合各被告人犯罪事实、犯罪金额、情节和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郝某等11名被告人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六年零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82万元至2万元不等的罚金,没收全部违法所得115万余元。法院还判令11名被告人分别向公益诉讼起诉人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同时,判决禁止各被告人五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等活动,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11名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再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山东省聊城市莘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