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陕西讯:(李军委)某某物业公司入驻兴平一小区后,有三套房屋开发商一直未售出。到2017年时,按照物业收费标准,产生各类费用7万余元。某某物业公司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向开发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催要,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种种理由推诿,双方多次协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某某物业公司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起诉到兴平市人民法院。
陕西兴平法院受理案件后,民二庭法官冯亚娟坚持调解是最好的审判理念,从“公平、公正、透明”的角度出发,把调解贯穿在庭审前、庭审中、庭审后,积极引导当事人缓和对立情绪,耐心释明相关法律、依法分析双方的责任。经过不懈努力,最终某某物业公司与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现场支付了19000元物业管理费,实现案结事了。(陕西兴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