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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出具《事故证明》看广西雁山法院如何作出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王承鑫)近日,广西省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时,原告仅提交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交警部门因无法确定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无法确认该交通事故责任。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对其损失承担全部责任;被告辩称本次事故系原告故意造成,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会如何作出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呢?
 
  2020年6月8日22时,原告李某酒后搭乘出租车到桂林市七星区某店铺门前,因自己无法支付车费,让其妻子代付车费。在付车费过程中,由于该出租车停靠等待收款时间稍长,致使其后的车辆无法通行,由此,原告李某与驾驶桂CXX号小型越野车的被告郑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原告李某从人行道上走到道路上,并与被告郑某驾驶的桂CXX号小型越野车发生碰撞,导致原告李某受伤、桂CXX号小型越野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桂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七星大队经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无法确认该交通事故责任。原告李某因伤向被告郑某以及车辆所投保保险公司进行索赔,要求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4427.58元。
 
  保险公司辩称,我公司认为被告郑某属无责,原告在机动车道上停留且与驾驶人产生争执,放任自己处于危险当中属于故意造成交通事故行为,原告行为属交强险责任免责事由。
 
  被告郑某辩称,事发时被告车辆正常直行,本次交通事故因原告违反交通法规在机动车道上追赶机动车造成,被告郑某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这起交通事故,怎么进行责任划分?
 
  《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了公安机关制定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由法院认定。交警没有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法院可以根据现有的证据以及庭审记录依法合理地作出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据此作出赔偿金额的认定。
 
  雁山法院认为,根据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在受害人具有过失的情况下,考虑到双方对道路交通法规注意义务的轻重,按机动车、行人危险性的大小以及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分配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是指在难以分清双方各自的过错责任的情况下,考虑双方对道路交通安全注意义务的轻重,按机动车辆危险性的大小以及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分配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双方为机动车与行人,机动车一方为优者,因此桂CXXX小型越野车驾驶人郑某的注意义务应明显优于行人李某,而驾驶人郑某在道路行驶过程中未尽安全注意义务,与行人李某未保存充足的安全距离,导致车辆与行人发生碰撞,因此应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行人李某从人行道上走到道路上与驾驶人郑某发生争执,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该行为具有过错,该过错也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应承担本次事故次要责任。
 
  不久前,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李某各项损失共计11497.94元;二、驳回原告李某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广西省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